**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整合规范口腔、颌面外科、病理和**
**药学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晋医保函〔2026〕5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医保中心,省直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流程的通知》《关于加快落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8号)《关于印发〈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56号)《关于印发〈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60号)和《关于印发〈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口腔类、颌面外科类、病理类和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整合规范,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口腔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整合规范为114项,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整合规范为71项,病理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整合规范为28项,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整合规范为10项(详见附件1、2、3、4),各医疗机构可在核定价格的基础上向下浮动。
二、取消原口腔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20项,取消原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99项,取消病理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54项,取消原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8项(详见附件5、6、7、8)。
三、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认真落实价格公示和“一日清单”制度。严禁擅自提高价格标准或分解项目收费。
四、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