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统一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基金安全,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保基金筹资能力及失能群众基本保障需求,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支付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8月7日—8月14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电子邮箱:nxwjj@163.com。属于个人建议,请签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属于单位建议,请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方式。
通过信件反馈,请将信件邮寄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57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邮政编码:750001(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衷心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参与!
附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7日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统一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基金安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24号)、《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宁医保发〔2025〕134号)精神,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保基金筹资能力及失能群众基本保障需求,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支付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支付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
支付标准严格遵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试行阶段重点聚焦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护、基础医疗护理核心需求,筑牢民生保障底线。
(一)支付范围。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的合规护理服务费用,按规定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目录支付范围的服务费用,由参保个人或其他渠道自行承担。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严格区分、互不重复。一是定点机构提供的长护险医疗护理类项目费用,统一由长护险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二是参保人因疾病就医转诊、转院入住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算,长护险基金不予重复支付;三是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护险待遇。
(二)基础支付标准。试行期间,结合我区社会平均工资、行业服务成本、基金承受能力,分参保类型、护理模式、失能等级设置差异化支付标准,具体如下:
- 居家护理服务:职工参保人员照护服务基金支付标准为50元/小时;居民参保人员照护服务基金支付标准为50元/小时。
- 社区护理服务(床日标准):职工参保人员重度失能Ⅲ级37元/床日、Ⅱ级34元/床日、Ⅰ级31元/床日;居民参保人员重度失能Ⅲ级25元/床日、Ⅱ级23元/床日、Ⅰ级21元/床日。
- 机构护理服务(床日标准):职工参保人员重度失能Ⅲ级40元/床日、Ⅱ级37元/床日、Ⅰ级34元/床日;居民参保人员重度失能Ⅲ级28元/床日、Ⅱ级25元/床日、Ⅰ级23元/床日。
(三)分级支付标准。针对居家护理服务,根据照护人员资质实行差异化基金支付政策:定点机构聘用初级(五级)长护师提供服务的,基金按基础支付标准全额支付;聘用中、高级别照护人员的,实行基金与个人共付,其级(四级)长护师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标准上浮10%;高级(三级)长护师及以上资质人员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标准上浮20%。
(四)耗材收费管理。护理服务基本物料消耗,指无法与护理服务分割的必要易耗品,主要包括消毒用品、储存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标签及垃圾处理用品、棉球、棉签、纱布(垫)、普通绷带、固定带、治疗巾(单)、护理盘(包)、护尿垫、中单、可复用训练器具及相关软件版权、开发、采购成本等。上述基本耗材成本统一纳入服务时长价格,不另行单独收费。除基本耗材外的其他增值耗材,按实际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五)服务模式变更及限额管理。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失能人员,可自主选择居家、社区、机构护理服务模式。服务模式变更需提前1个月向所在市县(区)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当月不予变更。居家护理按服务时长、服务项目结算,按月设置累计服务时长及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社区护理、机构护理按床日定额标准结算。各类服务模式的具体服务频次、服务时长、支付比例、月度基金支付上限等,严格按照《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方案》《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宁医保发〔2025〕134号)的规定执行。
二、规范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供给标准
(一)服务主体资质要求。全区长护险服务仅限医保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及其合规聘用人员提供。所有一线护理服务人员需持有长期照护师证、健康照护师证、养老护理员证、医疗护理员证等国家认可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无证人员不得独立提供长护险合规服务。
(二)标准化服务时长及项目要求。
1.居家护理:单次上门服务时长1—2小时,每周上门服务频次2—3次,严格按照服务计划核定的服务频次、时长开展服务。
2.机构护理:定点机构需设立专属长护险服务专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护理服务。每日基础服务项目不少于10项,必选项目包含协助进食/水(含管饲饮食指导)、协助排泄、人工肛门/便袋清洁、口腔清洁(包括义齿)、擦浴/淋浴、整理床单位(床铺)、协助更衣及指导、体位管理、生活功能训练及指导、生命体征测量;中、高级长护师每日服务项目不少于11项,在上述基础上增加协助翻身叩背排痰项目。
3.社区护理:定点社区护理机构须设置日间集中照护专区,工作日提供不少于 8 小时常态化护理服务。每日基础服务项目不少于 8 项,必选项目包含协助进食/水(含管饲饮食指导)、协助排泄、口腔清洁(包括义齿)、整理床单位(床铺)、协助更衣及指导、体位管理、生活功能训练及指导、生命体征测量;中级、高级长期照护师每日服务项目不少于 9 项,在上述基础上增加协助翻身叩背排痰项目。单次入托护理时长不低于 4 小时,每周入托服务不少于 3 天,严格按照核定频次、时长提供服务。
(三)服务协议及计划管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须与服务对象(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正式护理服务协议,结合失能人员身体状况、护理需求,依据长护险服务目录制定个性化护理服务计划。服务协议、服务计划需报所在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执行。服务协议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结算时严格按照备案核定的实际服务时长据实结算。
护理服务计划原则上每月调整1次,调整内容次月生效。若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急需调整护理方案的,可制定临时护理服务计划先行实施,并及时向经办机构补充备案。未按规定签订协议、报备服务计划开展的护理服务,产生的费用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自费服务告知管理。服务对象主动要求提供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外服务的,定点机构必须提前、准确告知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时长、服务频次等相关规定,经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提供服务,相关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五)服务时长结算规范。严格落实国家及自治区长护险服务项目时长、频次规定,单项目服务时长不得超过目录规定上限。定点机构须合理把控服务时长,杜绝超时服务、虚假服务。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规范长护服务支付管理。各市县(区)医保部门要压实监管责任,强化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常态化开展护理人员技能培训和服务质量督导,严格规范长护服务支付标准,推动全区长护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二)强化长护基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基金运行监测机制,动态跟踪《宁夏回族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落地情况、基金收支运行态势、失能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情况,及时排查风险隐患,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切实保障失能群众基本护理权益。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存在虚假服务、超标准收费、违规结算、不按规范提供服务等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三)本通知自2026年 月 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间,若本通知相关规定与国家现行政策不一致的,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