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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试行期管理的通知

医疗收费上海 20221118 · 上海医保局-全站扫描 · 成文日期:2022-06-28

一、试行期内新增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本市新增项目设置试行期,一般为2年,试行期内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试行价格,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公立医疗机构确定试行价格应坚持公益性,要遵守政府制定的价格规则,与医疗机构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对资源消耗大、价格预期高的新增项目,应开展创新性、经济性评价。公立医疗机构应制定新项目价格档案,内容包括制定试行价格的方案、决策文件及相关材料,并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和事先告知制度,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试行期内的新增项目一般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新增项目试行期满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新增项目试行期结束前3个月,试行医疗机构要继续开展的,应按照《关于继续做好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19〕35号)的要求,向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提出转为正式项目的定价申请。未提出定价申请的,试行期结束后不得继续收费。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根据新增项目试行期间运行情况,按照通用型或复杂型项目管理的要求,审核确定价格标准。

本市已公布价格标准的新增项目全部转为正式项目管理,项目和价格标准调整按照全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行。

三、严格控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数量和费用所占比例

本市新增项目增加的医疗服务费用占用价格调整总量。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数量和费用,不得超过该院全部医疗服务(不含药品耗材)的10%。相关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比例控制要求,加强项目成本控制和使用管理,配合医保部门和卫健部门做好特需项目、新增项目的信息采集和运行监测工作。

四、其他有关事项

新增项目出现安全技术问题、费用急速上涨等异常情况,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可根据调查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28日相关附件:沪医保价采发〔2022〕30号-关于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试行期管理的通知.pdf

其他相关网站

国家医疗保障局

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中国医疗保险

上海市民信息服务网助医网市档案局

市红十字会市政府新闻办

市公务员局

上海国际服务门户省市医保部门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市政府部门网站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科委

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市规划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

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

市文化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政府外办市口岸办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市统计局

市绿化市容局市机管局市民防办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

市政府参事室

市粮油物资储备局

市监狱管理局

市城管执法局

市药品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主办单位: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3500号电话:86-21-23111111咨询:12393 邮编:200125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安网安备31010602003775号无障碍关怀版繁体首页政务公开其他文件其他文件详情关于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试行期管理的通知沪医保价采发〔2022〕30 号发布时间:2022-06-28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精神,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实行试行期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期内新增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本市新增项目设置试行期,一般为2年,试行期内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试行价格,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公立医疗机构确定试行价格应坚持公益性,要遵守政府制定的价格规则,与医疗机构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对资源消耗大、价格预期高的新增项目,应开展创新性、经济性评价。公立医疗机构应制定新项目价格档案,内容包括制定试行价格的方案、决策文件及相关材料,并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和事先告知制度,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试行期内的新增项目一般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新增项目试行期满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新增项目试行期结束前3个月,试行医疗机构要继续开展的,应按照《关于继续做好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19〕35号)的要求,向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提出转为正式项目的定价申请。未提出定价申请的,试行期结束后不得继续收费。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根据新增项目试行期间运行情况,按照通用型或复杂型项目管理的要求,审核确定价格标准。

本市已公布价格标准的新增项目全部转为正式项目管理,项目和价格标准调整按照全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行。

三、严格控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数量和费用所占比例

本市新增项目增加的医疗服务费用占用价格调整总量。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数量和费用,不得超过该院全部医疗服务(不含药品耗材)的10%。相关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比例控制要求,加强项目成本控制和使用管理,配合医保部门和卫健部门做好特需项目、新增项目的信息采集和运行监测工作。

四、其他有关事项

新增项目出现安全技术问题、费用急速上涨等异常情况,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可根据调查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28日相关附件:沪医保价采发〔2022〕30号-关于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试行期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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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行期内新增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本市新增项目设置试行期,一般为2年,试行期内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试行价格,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公立医疗机构确定试行价格应坚持公益性,要遵守政府制定的价格规则,与医疗机构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对资源消耗大、价格预期高的新增项目,应开展创新性、经济性评价。公立医疗机构应制定新项目价格档案,内容包括制定试行价格的方案、决策文件及相关材料,并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和事先告知制度,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试行期内的新增项目一般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新增项目试行期满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新增项目试行期结束前3个月,试行医疗机构要继续开展的,应按照《关于继续做好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19〕35号)的要求,向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提出转为正式项目的定价申请。未提出定价申请的,试行期结束后不得继续收费。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根据新增项目试行期间运行情况,按照通用型或复杂型项目管理的要求,审核确定价格标准。

本市已公布价格标准的新增项目全部转为正式项目管理,项目和价格标准调整按照全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行。

三、严格控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数量和费用所占比例

本市新增项目增加的医疗服务费用占用价格调整总量。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数量和费用,不得超过该院全部医疗服务(不含药品耗材)的10%。相关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比例控制要求,加强项目成本控制和使用管理,配合医保部门和卫健部门做好特需项目、新增项目的信息采集和运行监测工作。

四、其他有关事项

新增项目出现安全技术问题、费用急速上涨等异常情况,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可根据调查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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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8日相关附件:沪医保价采发〔2022〕30号-关于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试行期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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