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
(一)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称“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总控、“耗占比”、医院基本用耗品种数量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与合理使用。原先未采购中选企业产品,但已经采购其他同类品种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简化和加快采购流程。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简称“阳光采购平台”)从中选企业指定的经营(或配送)企业采购中选产品,并按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量原则上不低于该类品种的30%。
(二)除中选产品外的其它产品,如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接受采购文件调价条件的作为备选产品,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的前提下继续采购使用。
(三)除中选、备选以外的其他产品因价格较高且不接受采购文件调价条件,作为备案产品。备案产品原则上暂停在阳光采购平台的挂网采购,医疗机构确有临床需求的,在向上海市医药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简称“市药事所”)备案后可继续采购,采购价通过自主议价确定。对于备案采购的产品,医疗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采购情况由市药事所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具体中选、备选、备案产品由市药事所根据集中采购结果公布执行。
二、保证及时回款与产品供应
(一)医疗机构作为高值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终端供货企业及时支付货款,回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减轻供货企业交易成本。(二)集中采购中选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确保在采购周期内以中选价格足量供应,除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供断供。中选企业指定的经营(或配送)企业应当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向医疗机构供应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并单独出具发票。
三、探索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
本市在集中采购试点品种明显降价的基础上,根据价格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并视市场竞争格局、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等动态调整。同步将所有人工晶体类产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统一按实际采购价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参保人员选择使用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负(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除外),剩余部分按医保办法规定支付;使用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以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按医保办法规定支付,差额部分的50%作为医疗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的结余留用资金,由医保基金年度清算后支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合理分配使用结余留用资金用于推进医院薪酬分配制度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医保支付标准和结余留用资金由本市医保部门确定,并通过市医保经办机构公布执行和清算拨付。
参保人员选择使用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部分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减负范围,也不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四、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作用
(一)本市医保部门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情况纳入医保管理考核范围。为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主动降低医用耗材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品种节省的医保费用,在医保费用预算管理基础上,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做调减。
市药事所作为本市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签订中选产品购销协议,加强对医疗机构集中采购中选产品采购情况分析,通过阳光采购平台按比例控制中选和未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定期向医疗机构发放中选产品采购使用量告知单,公开医疗机构采购备案产品的情况。
(二)本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使用情况监测,对不按规定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规范临床医生的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严控不合理使用,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从严查处高值医用耗材临床使用违规行为。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按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严查不按时结算货款的问题,会同区医保部门积极动员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优先选用性价比高的中选产品。
(三)本市药品监督部门将对中选产品进行全生命周期监管,并加大流通环节的抽检、飞行检查力度。对于集中采购中选产品一旦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将终止采购资格,并将其列入医药采购“黑名单”。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本市执行高值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集中采购试点的具体工作,由市药事所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二)本通知自此次试点结果执行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0日其他相关网站
国家医疗保障局
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中国医疗保险
上海市民信息服务网助医网市档案局
市红十字会市政府新闻办
市公务员局
上海国际服务门户省市医保部门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市政府部门网站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科委
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市规划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
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
市文化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政府外办市口岸办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市统计局
市绿化市容局市机管局市民防办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
市政府参事室
市粮油物资储备局
市监狱管理局
市城管执法局
市药品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主办单位: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3500号电话:86-21-23111111咨询:12393 邮编:200125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安网安备31010602003775号无障碍关怀版繁体首页政务公开其他文件其他文件详情关于本市做好高值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20〕105 号发布时间:2020-11-20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各相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要求,本市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促进市场竞争等原则探索高值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开展了高值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集中采购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现就做好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
(一)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称“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总控、“耗占比”、医院基本用耗品种数量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与合理使用。原先未采购中选企业产品,但已经采购其他同类品种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简化和加快采购流程。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简称“阳光采购平台”)从中选企业指定的经营(或配送)企业采购中选产品,并按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量原则上不低于该类品种的30%。
(二)除中选产品外的其它产品,如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接受采购文件调价条件的作为备选产品,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的前提下继续采购使用。
(三)除中选、备选以外的其他产品因价格较高且不接受采购文件调价条件,作为备案产品。备案产品原则上暂停在阳光采购平台的挂网采购,医疗机构确有临床需求的,在向上海市医药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简称“市药事所”)备案后可继续采购,采购价通过自主议价确定。对于备案采购的产品,医疗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采购情况由市药事所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具体中选、备选、备案产品由市药事所根据集中采购结果公布执行。
二、保证及时回款与产品供应
(一)医疗机构作为高值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终端供货企业及时支付货款,回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减轻供货企业交易成本。(二)集中采购中选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确保在采购周期内以中选价格足量供应,除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供断供。中选企业指定的经营(或配送)企业应当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向医疗机构供应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并单独出具发票。
三、探索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
本市在集中采购试点品种明显降价的基础上,根据价格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并视市场竞争格局、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等动态调整。同步将所有人工晶体类产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统一按实际采购价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参保人员选择使用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负(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除外),剩余部分按医保办法规定支付;使用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以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按医保办法规定支付,差额部分的50%作为医疗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的结余留用资金,由医保基金年度清算后支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合理分配使用结余留用资金用于推进医院薪酬分配制度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医保支付标准和结余留用资金由本市医保部门确定,并通过市医保经办机构公布执行和清算拨付。
参保人员选择使用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部分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减负范围,也不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四、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作用
(一)本市医保部门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情况纳入医保管理考核范围。为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主动降低医用耗材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品种节省的医保费用,在医保费用预算管理基础上,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做调减。
市药事所作为本市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签订中选产品购销协议,加强对医疗机构集中采购中选产品采购情况分析,通过阳光采购平台按比例控制中选和未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定期向医疗机构发放中选产品采购使用量告知单,公开医疗机构采购备案产品的情况。
(二)本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使用情况监测,对不按规定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规范临床医生的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严控不合理使用,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从严查处高值医用耗材临床使用违规行为。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按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严查不按时结算货款的问题,会同区医保部门积极动员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优先选用性价比高的中选产品。
(三)本市药品监督部门将对中选产品进行全生命周期监管,并加大流通环节的抽检、飞行检查力度。对于集中采购中选产品一旦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将终止采购资格,并将其列入医药采购“黑名单”。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本市执行高值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集中采购试点的具体工作,由市药事所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二)本通知自此次试点结果执行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0日其他相关网站
国家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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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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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外办市口岸办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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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3500号电话:86-21-23111111咨询:12393 邮编:200125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安网安备31010602003775号繁体关怀版无障碍繁体关怀版无障碍首 页政务公开其他文件其他文件详情关于本市做好高值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20〕105 号发布时间:2020-11-20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各相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要求,本市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促进市场竞争等原则探索高值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开展了高值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集中采购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现就做好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
(一)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称“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总控、“耗占比”、医院基本用耗品种数量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与合理使用。原先未采购中选企业产品,但已经采购其他同类品种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简化和加快采购流程。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简称“阳光采购平台”)从中选企业指定的经营(或配送)企业采购中选产品,并按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量原则上不低于该类品种的30%。
(二)除中选产品外的其它产品,如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接受采购文件调价条件的作为备选产品,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的前提下继续采购使用。
(三)除中选、备选以外的其他产品因价格较高且不接受采购文件调价条件,作为备案产品。备案产品原则上暂停在阳光采购平台的挂网采购,医疗机构确有临床需求的,在向上海市医药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简称“市药事所”)备案后可继续采购,采购价通过自主议价确定。对于备案采购的产品,医疗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采购情况由市药事所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具体中选、备选、备案产品由市药事所根据集中采购结果公布执行。
二、保证及时回款与产品供应
(一)医疗机构作为高值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终端供货企业及时支付货款,回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减轻供货企业交易成本。(二)集中采购中选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确保在采购周期内以中选价格足量供应,除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供断供。中选企业指定的经营(或配送)企业应当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向医疗机构供应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并单独出具发票。
三、探索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
本市在集中采购试点品种明显降价的基础上,根据价格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并视市场竞争格局、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等动态调整。同步将所有人工晶体类产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统一按实际采购价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参保人员选择使用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负(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除外),剩余部分按医保办法规定支付;使用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以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按医保办法规定支付,差额部分的50%作为医疗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的结余留用资金,由医保基金年度清算后支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合理分配使用结余留用资金用于推进医院薪酬分配制度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医保支付标准和结余留用资金由本市医保部门确定,并通过市医保经办机构公布执行和清算拨付。
参保人员选择使用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部分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减负范围,也不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四、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作用
(一)本市医保部门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情况纳入医保管理考核范围。为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主动降低医用耗材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品种节省的医保费用,在医保费用预算管理基础上,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做调减。
市药事所作为本市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签订中选产品购销协议,加强对医疗机构集中采购中选产品采购情况分析,通过阳光采购平台按比例控制中选和未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定期向医疗机构发放中选产品采购使用量告知单,公开医疗机构采购备案产品的情况。
(二)本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使用情况监测,对不按规定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规范临床医生的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严控不合理使用,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从严查处高值医用耗材临床使用违规行为。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按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严查不按时结算货款的问题,会同区医保部门积极动员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优先选用性价比高的中选产品。
(三)本市药品监督部门将对中选产品进行全生命周期监管,并加大流通环节的抽检、飞行检查力度。对于集中采购中选产品一旦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将终止采购资格,并将其列入医药采购“黑名单”。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本市执行高值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集中采购试点的具体工作,由市药事所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二)本通知自此次试点结果执行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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